[一叶之秋]而今我已忘了他的面容。
*原著向
*第一章 第九十一章 第九十二章 第一千六百四十四至一千六百四十八章
*私设一叶之秋叶修脸,君莫笑苏沐秋脸。
*梗源写手挑战
“荣耀!”
一叶之秋干脆利落地结束这场战斗,下巴微微扬着,意气风发。漫天的光华闪过,对手飞扬着血花倒了下去。屏幕上出现两个大字。
他收起长矛,居高临下地望着对手,正想说些什么,却忽然沉入荒芜的黑夜。
夜色凉如水,伴着星星点点的泛着冰冷的光,一叶之秋做了一个朦胧不清的梦。
“叶秋,俱乐部已经决定,由新转会来的孙翔接替你的队长职务,一叶之秋今后也由孙翔来操控。”
“叶哥,不好意思啊,一来就占了你的位置。”
“哈哈,翔哥这话说的,这位置您来坐正合适。”
“不错,某些人已经老了,过时喽!”
“一叶之秋也正该由翔哥您来操控,那才能真正发挥出斗神的实力。”
“叶秋,把一叶之秋的账号卡交给孙翔吧!”
人影闪过,一叶之秋无力地发现,身为斗神的自己,什么也改变不了。
他阻止不了自己做这个梦。即便是在梦里,他也不愿跟随别的主人。整整十年的并肩战斗,他早已认定只奉叶修为主。
一叶之秋只能悲哀地看着那双不久前还操纵着他的双手,将他缓缓地递到另一个人面前。
小主人的手指微微有一些颤抖。
这是从未有过的经历。
“到手了!”
耳边嗡嗡作响,一叶之秋浑浑噩噩地又陷黑暗。
待曙光再临,朝阳破晓,竟已物是人非。
原来那不是梦。
一叶之秋知道他的小主人为何离开,他也知道,他必须变得更加强大,才不会被这个时代淘汰。
战场上,一叶之秋双目如炬,燃烧着不死不休的光芒。
呵。你要战,我便战!
一叶之秋强势地冲上去,一招龙牙以绝对地姿态破了对手的弧光闪。接踵而来的天击,霸碎,普刺,连突,一招接着一招地不断抢攻,压制得对手根本没有反击的机会!
随着五大战斗法师炫纹一个又一个地射出,炸裂,所有的增益效果加于一身,一叶之秋愈战愈强,亦愈发气势汹汹起来。
一挑三!
一叶之秋眯了眯眼,手执却邪,睥睨着倒下的对手,冷笑道:“啧,吾主定会重返荣耀。”
是的,他坚信小主人一定会回来。他要做的,是继续在这个舞台上发光发热,是维护他们的如出一辙的骄傲,是延续他们共同创下的辉煌。
可是一叶之秋却不曾想过,狭路相逢遇故人,会是对立阵营。
那场战斗是在第十赛季总决赛上,后起之秀兴欣与三连冠劲旅轮回的对决。
一叶之秋主动向npc们发起攻击,斗破山河从地下澎湃掀起的魔法斗气,将这些横在他身前的阻碍一律掀向了半空,重重砸在地上,失去声息。
真是一群碍手碍脚的家伙。
一叶之秋冷哼一声,一边清除这些恼人的NPC,一边向他的对手靠近。
但这些NPC很快又靠拢,向他发起攻击。
简直是蜉蝣撼树,不自量力!但一叶之秋还是不得不与NPC混战。蚂蚁亦能咬死大象,他如何可以轻敌?
若是败在这些蝼蚁身上,他如何有脸面去面对他的主?
混战中,他的对手垃圾话不断,试图影响他的状态。真是……聒噪啊。
一叶之秋盛怒之下,竟完全点燃了战斗法师的最强姿态。这是一个连一叶之秋的缔造者,都没有见识过的强横姿态。
天击,落花掌!
伏兵至,战局变,对手终于落回地面。
瞥见那张曾经再熟悉不过的脸不禁让一叶之秋有些恍惚。战场的另一边,与他针锋相对的人竟是他的老朋友,君莫笑。
有多久,没有见过这张清俊的脸了?
十年?
原来已经十年了。
那位创造出却邪、千机伞、沐雨橙风、君莫笑的天才少年,陨落已是十年。
到底是造化弄人。
这一怔不过是一瞬,一叶之秋重新紧握手中却邪,锋利矛尖直指君莫笑,既是故人,那便痛痛快快战一场!
君莫笑一反击,一叶之秋便立刻认出了他背后的操作者。
“吾主……”
“竟是吾主!”
一叶之秋彻底怒了。
他辛苦等着小主人归来,等着有朝一日重新效忠于他,结果呢?他的小主人和他的老朋友,与他针锋相对!
小主人为何抛下他?他哪里不如君莫笑?!究竟是,为什么!
崩山击不成,一叶之秋手中却邪紧接着如泰山压顶般挥下,势如破竹。却邪击中君莫笑时,他才发现自己击中的不过是一个幻影。
慌忙之下,收回却邪已然来不及,强龙压落地的同时,一叶之秋被月光斩与月斩这两记漂亮的刀光挑向了半空。
接下来,君莫笑猛烈的抢攻让他根本来不及反应。他步步退让,君莫笑步步紧逼。那般蛮横又蛮不讲理,像极了当初在小主人麾下的自己。
连突刺,膝撞,地裂波动剑,落花掌!
君莫笑毫不留情的攻势打乱了一叶之秋的节奏,昔日的斗神,躲躲藏藏狼狈极了。
为了胜利!如何胜利?
最终,一叶之秋放下了自尊与骄傲选择了逃!
但是,血量差距已然形成,尽管一叶之秋顽强战斗到底,最终还是败北。
一叶之秋躺在尘埃里,眸中是这灰蒙蒙的世界,灰蒙蒙的天空,还有,君莫笑眼中自己那张极似小主人的脸。
“叶修吾主……”
命运如此嘲讽,多少还是有些不甘,失败者,果然就该被抛弃。
怨不得旁人。怨只怨,他还是不够强。
不过,也好。
至少证明了他的小主人一如既往的所向披靡。若他才是君莫笑,若他还能为小主人再战一场!
可惜。
“而今我已忘了他的面容。”
评论(2)